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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家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977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