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桂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桂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桂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35821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