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秋彥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 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秋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秋彥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擄人勒贖、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 年12月21日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327 、6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 年9 月29日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1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 年2 月24日以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21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⑶本院於111 年12月12日以111 年度易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2 罪)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101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8 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 年9 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49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檢附之該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