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正論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1日所為114年度交訴字第56號判決(偵查案號: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正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56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故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