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高弦揚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115 年度投簡字第9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弦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第43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弦揚不服本院115 年度投簡字第92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