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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羅鵬具 保 人 陳芝馨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芝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芝馨因被告鄭羅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及具保人現今均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又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宇 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