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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泓致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深切悔悟,絕不再犯。且家中尚有2位年幼子女待扶養,須被告返家工作賺錢。故被告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涉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38號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竊盜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投簡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執字第3099號執行中,並於115年1月6日發監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既被告已不復受本院之羈押處分,則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