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8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松銘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734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松銘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一一五年度金訴字第七三四號詐欺案件卷內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但涉及蔡松銘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應予隱匿。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訴訟參與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意旨略以: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行使而毋庸經由辯護人輾轉獲知,且不應因被告有無辯護人而有差別待遇。又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係據以進行審判程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以限制外,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又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而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松銘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現正繫屬本院(案號:115年度金訴字第734號),依上說明,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就卷內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被告於預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惟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因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且與被告本案防禦權之行使無涉,自無使被告知悉之必要,應予隱匿,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李松諺法 官 陳衡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附表:【准許付與被告之卷內筆錄及證物影本範圍】
一、人證
(一)證人即告訴人粘淑蕊
1.115年01月09日19時16分警詢筆錄(偵卷第53至59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郭紘賓
1.115年01月16日14時10分警詢筆錄(偵卷第93至95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呂建億
1.115年01月24日13時44分警詢筆錄(偵卷第125至131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林建隆
1.115年01月18日14時53分警詢筆錄(偵卷第151-1至153頁)
二、書證
(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2814號偵查卷宗【偵卷】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21至25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27至35頁)
3.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37至43頁)
4.告訴人粘淑蕊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61至63、65、67至68頁)
5.告訴人粘淑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商業保密合約書、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翻拍照片、假投資APP頁面截圖(偵卷第69至89頁)
6.告訴人郭紘賓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97至103頁)
7.告訴人郭紘賓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假投資APP頁面截圖(偵卷第107至122頁)
8.告訴人呂建億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33至136、145至147頁)
9.告訴人呂建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37至143頁)
10.告訴人林建隆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155至159頁)
11.告訴人林建隆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偵卷第163至171頁)
12.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73至295頁)
13.刑事案件事實陳述書(偵卷第297至305頁)
14.寰盟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與項目、行政任務協作合約書、寰盟翡翠分銷部數位資產結算助理合作承攬合約書、寰盟國際物流客服工作報告(偵卷第307至349頁)
三、被告供述
(一)被告蔡松銘
1.115年02月27日10時47分警詢筆錄(偵卷第15至20頁)
2.115年04月29日15時35分偵訊筆錄(偵卷第355至3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