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崇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旨略以:被告本案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改,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經本院審理後於114年12月30日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5年2月11日送上訴,則被告既已隨案解送上訴,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向本院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本院已無從准許,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