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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賈子青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5年度執聲他字第10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亦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次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5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2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賈子青(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確定在案,經移送執行後,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執字第152號案件辦理執行程序,嗣受刑人於115年1月29日以農曆年節將近,欲將家事安排妥當為由,向南投地檢署具狀聲請延期執行,經檢察官以115年度執聲他字第64號案件辦理,並審酌受刑人所陳事由後同意延期執行,且核發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應於115年2月25日到案執行;嗣受刑人復於115年2月23日以有另案已定庭期,有與律師討論案情之必要為由,再次向南投地檢署具狀聲請延期執行,經檢察官以115年度執聲他字第106號案件辦理並審核受刑人所陳事由後,以115年3月3日投檢景勤115執聲他106字第1159004708號函載明受刑人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否准受刑人聲請延期執行之請求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南投地檢署115年度執聲他字第64號、第106號案件全卷審閱無訛。

㈡受刑人雖以附件所載理由聲明異議,惟查受刑人係以其有另

案已定庭期,有與律師討論案情之必要等語為由,向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延期執行,而檢察官斟酌後,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進而否准受刑人延期執行之聲請,所為裁量經核並無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要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至受刑人雖主張其患有糖尿病,需長期服藥控制病情,且有領取長期處方藥物之必要等語,然依受刑人所提資料,尚難認受刑人現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之情形;又受刑人另主張其於114年3月11日需到場進行交通事故調解程序乙情,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列之情形。

㈢綜上所述,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未有逾越法律授

權、濫用權力或裁量怠惰等情事。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宇 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