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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文卿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26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文卿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案續行調解之期日(115年5月14日)晚於原定之宣判日期,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