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4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順添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573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6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順添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順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訊問後,被告坦承有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犯行,且有卷附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疑重大,被告雖坦承犯罪,然本案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應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15年11月4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均坦認犯行,且與卷內事證相符,足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仍然重大;又被告曾於105年間因另案執行遭通緝,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本案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刑度非輕,則前揭因重罪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誘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仍存在。再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以及考量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後續上訴審、執行程序之進行,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程序順利進行,是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蔡霈蓁法 官 顏聖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昱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