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苡柔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3提領時間欄「71日」之記載更正為「17日」、附表編號26提領時間欄「101時」之記載更正為「10時」、附表編號27撥款日期欄「10時51分許」之記載更正為「10時15分許」,另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A03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被告A04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就附表編號3至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就附表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就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時地,未經告訴人授權,填載如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準私文書,屬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故均不另論罪。
㈡而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就附表編號3至35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36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夫妻關係,本
應相互溝通及照護,然僅因被告自認有家庭費用需求,即利用掌有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而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以起訴書所載之方式偽造準私文書後並持之行使,而向保險公司詐得保單借款之款項,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所為已損害告訴人對於個人保險資料之隱私保護利益、新光人壽公司之保單管理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對存款帳戶提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然迄今未賠償被害人等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旅行社行政人員、經濟狀況勉持、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等家庭生活情狀(見院卷第65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在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更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考量被告所犯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詐欺取財等犯行,犯罪期間雖長,然被告係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以相同手段詐得小額保單借款之犯罪客觀情節,及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能賠償告訴人,以及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刑罰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併就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經查,被告以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金額,核屬被告為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然未據扣案,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 A04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實 A04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2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00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4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5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6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7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8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9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0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0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1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2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3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4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5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6所示之事實 A0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689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3(原名:洪偉勛)前為配偶關係(婚姻期間:民國103年9月5日至114年8月8日),A04在婚姻期間內掌管A03之身分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等個人資料,A04並於105年起至113年9月止,在新光保險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A04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A03同意或授權,透過網際網路,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日期,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IP位置,連結至新光人壽公司官方網站,以A03之名義,向新光人壽公司申辦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項,並輸入A03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子郵件信箱等個人資料,以A03手機號碼收取OTP驗證碼,進行身分驗證,用以表示係A03本人申請,而偽造附表編號1、2所示之準文書電磁紀錄後傳輸予新光人壽公司而行使。A04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單一犯意,於附表編號3至36所示之日期,以附表編號3至36所示之IP位置,連結至新光人壽公司官方網站,申請將附表編號3至36所示之保單編號,為附表編號3至36所示之線上辦理事項,致不知情之新光人壽公司承辦人員審核時陷於錯誤,誤以為係A03本人申請該等事項,而將附表編號3至36所申請之金額(即保單借款金及契約變更縮減保額之剩餘解約金)匯入本案帳戶內。A04再接續於附表編號3至35所示之提領時間,持本案帳戶之提款卡插入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輸入A03之提款卡密碼,提領附表編號3至35所示之提領金額,致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誤認A04係有正當權限之持卡人而分別依其所鍵入之金額悉數付款,以此不正方法自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附表編號3至35所示之提領款項,足生損害於A03對於個人保險資料之隱私保護利益、新光人壽公司對於保單管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對於存款帳戶提領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A03告訴及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新光人壽公司114年2月7日新壽保險全字第1140000685號函暨保單「AJPN257210」、「A5CB897920」、「ACDB250900」要保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投保簡表、保險單借款明細表、付款資料明細表、114年2月12日新受保全字第1140000807號函、114年3月31日新壽法務字第1140000012號函暨新光人壽公司契約內容變更各項給付暨各扣抵款項通知書、申請網路交易紀錄、保單驗證紀錄、114年4月30日新壽法務字第1140000019號函暨網路線上交易LOG紀錄、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借款墊繳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截圖、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114年6月2日投法安字第11464515130號函暨調查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14年7月10日調科貳字第11423006100號鑑定書暨鑑定人結文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2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至35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罪嫌。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四)被告上開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2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六)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至36所為,均係基於同一之目的即詐取告訴人保單借款金或解約金,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七)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至35所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6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八)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沒收:
(一)被告提領附表編號3至35所示之提領金額,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偽造之附表所示之準文書電磁紀錄,已據被告傳輸予新光人壽公司收執,已非被告所有,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紀錄取財、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罪嫌乙節,經查:
(一)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紀錄取財罪嫌部分:
1.按刑法第339條之3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是該罪構成要件成立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則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進而產生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方屬當之。
2.本件被告係申請附表編號3至36所示之事項,致新光人壽公司承辦人員審核時陷於錯誤,亦即須由新光人壽公司承辦人員進行實質審查,而非一經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即可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取得他人之財產,是被告上開行為要與刑法第339條之3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紀錄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部分:
被告係先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以告訴人名義向新光人壽公司線上申設之網路會員及網路交易帳號及密碼,進而偽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準文書電磁紀錄,再為其後保單借款及契約變更,而非係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方式為之,亦非係就告訴人原有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為取得、刪除或變更之行為,要與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未合,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林宥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孫于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保單編號 線上交易申辦日期 IP位置 線上辦理事項及金額 (新臺幣) 撥款日期 偽造準文書電磁紀錄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Z000000000 108年6月28日 111.83.94.233 加入新光人壽公司會員 ①消費者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 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③新光人壽保險契約網路保險服務契約 ④會員權益約定書 ⑤網路保險服務聲明書 2 Z000000000 108年7月5日 111.82.63.189 申請網路交易密碼 ①新光人壽保險契約網路保險服務約定條款 ②網路保險服務聲明書 ③會員權益約定書 ④新光人壽保險契約網路保險服務契約 ⑤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閱讀 3 ACDB250900 108年12月4日 61.223.45.206 保單借款19萬元 108年12月5日10時51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①108年12月5日13時50分許 ②108年12月5日13時51分許 ③108年12月5日13時52分許 ④108年12月5日13時53分許 ⑤108年12月6日7時16分許 ⑥108年12月6日7時16分許 ⑦108年12月6日7時17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⑤3萬元 ⑥3萬元 ⑦3萬元 4 A5CB897920 109年6月24日 233.141.139.192 保單借款2萬2,000元 109年6月24日14時54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①109年6月26日9時30分許 ②109年6月28日18時23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5元 5 A5CB897920 109年7月3日 118.170.235.24 保單借款1萬元 109年7月3日14時14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09年7月3日14時44分許 3萬元 6 A5CB897920 109年7月4日 42.76.41.31 保單借款2萬元 109年7月6日10時44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09年7月6日10時47分許 2萬元 7 A5CB897920 109年7月10日 42.76.253.4 保單借款2萬元 109年7月13日11時5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09年7月13日11時59分許 1萬5,000元 8 A5CB897920 109年7月17日 111.83.197.184 保單借款2萬元 109年7月20日10時57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09年7月21日13時6分許 3萬元 9 ACDB250900 109年8月1日 223.138.199.15 保單借款8萬元 109年8月3日14時19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09年8月4日12時20分許 8萬元 10 ACDB250900 109年8月12日 111.83.129.88 保單借款8萬元 109年8月13日10時29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①109年8月13日17時23分許 ②109年8月13日17時23分許 ③109年8月13日17時24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11 A5CB897920 109年8月19日 111.83.146.240 保單借款2萬元 109年8月20日11時42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09年8月20日13時56分許 2萬元 12 A5CB897920 109年8月28日 223.141.170.195 保單借款1萬1,000元 109年8月31日11時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09年9月3日19時32分許 2萬元 13 ACDB250900 109年9月12日 111.83.228.252 保單借款3萬元 109年9月14日11時25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09年9月71日16時52分許 1萬元 14 ACDB250900 109年9月17日 42.76.238.208 保單借款2萬元 109年9月18日10時55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09年9月20日8時40分許 1萬5元 15 ACDB250900 109年9月26日 111.82.62.33 保單借款4,000元 109年9月26日14時30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①109年9月27日9時48分許 ②109年10月1日15時48分許 ③109年10月3日20時47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16 AJPN257210 109年9月30日 111.82.135.91 保單借款2萬4,000元 109年10月5日11時21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09年10月9日17時26分許 1萬元 17 AJPN257210 109年10月31日 111.82.218.170 保單內容變更(主約保額縮小) 返還解約金8萬1,347元 109年11月2日11時37分許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①109年11月2日15時33分許 ②109年11月2日15時34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5,000元 18 AJPN257210 109年11月6日 223.141.115.162 保單內容變更(主約保額縮小) 返還解約金3萬2,565元 109年11月6日11時2分許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9年11月7日10時32分許 3萬元 19 AJPN257210 109年11月16日 1.168.30.70 保單內容變更(主約保額縮小) 返還解約金3萬2,609元 109年11月17日10時34分許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①109年11月17日14時24分許 ②109年11月17日14時26分許 ①3萬元 ②2,000元 20 AJPN257210 110年1月2日 111.83.30.223 保單借款1萬5,000元 110年1月4日10時37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10年1月5日17時23許 1萬5元 21 A5CB897920 110年3月13日 223.140.149.183 保單內容變更(主約保額縮小) 返還解約金7萬683元 代償借款利息1,763元 代償借款金額5萬9,529元 實付金額9,391元 110年3月15日11時2分許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10年3月27日10時25許 7,000元 22 ACDB250900 110年5月20日 223.138.158.101 保單內容變更(主約保額縮小、豁免有保價附約) 返還解約金11萬4,508元 代償借款利息5,119元 代償借款金額10萬2,777元 實付金額6,617元 110年5月21日11時11分許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10年5月23日14時31許 2萬元 23 AJPN257210 110年6月5日 111.83.168.104 保單借款1萬5,000元 110年6月7日11時10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10年6月7日11時43許 1萬9,005元 24 AJPN257210 110年7月3日 223.141.192.204 保單借款1萬5,000元 110年7月5日10時51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①110年7月5日12時許 ②110年7月5日12時許 ①3萬元 ②6,000元 25 AJPN257210 110年10月17日 111.82.64.111 保單借款1萬6,000元 110年10月18日10時51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①110年10月18日16時32分許 ②110年10月21日11時36分許 ①5,005元 ②5,000元 26 AJPN257210 110年11月13日 111.82.231.24 保單借款1萬6,000元 110年11月15日10時30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10年11月19日101時21許 6,000元 27 A5CB897920 110年11月28日 223.141.130.151 保單借款1,000元 110年11月29日10時51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10年12月6日15時16許 2,000元 28 AJPN257210 111年3月26日 223.138.137.66 保單借款1萬6,000元 111年3月28日10時52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①111年3月31日14時10分許 ②111年4月2日15時16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5元 29 A5CB897920 111年5月28日 111.82.194.193 保單借款1,000元 111年5月30日15時22分許 ①保單借款申請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11年6月2日16時23許 5,000元 30 ACDB250900 111年6月9日 223.138.218.244 保單內容變更(主約保額縮小) 返還解約金4萬7,825元 代償借款利息3,233元 代償借款金額3萬8,955元 實付金額5,637元 111年6月9日11時7分許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11年6月13日7時59許 5,005元 31 A5CB897920 111年12月30日 223.141.218.88 保單借款2,000元 111年12月30日11時5分許 ①外幣保單借款需要申明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112年1月4日18時25許 3,005元 32 ACDB250900 111年12月30日 223.141.218.88 保單借款1,000元 111年12月30日11時5分許 ①外幣保單借款需要申明書 ②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④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 33 ACDB250900 112年4月16日 111.82.46.44 保額縮小附約註銷 返還解約金2萬4,752元 代償借款利息1,157元 代償借款金額2萬1,317元 實付金額2,278元 112年4月17日10時22分許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12年4月18日15時38許 9,000元 34 A5CB897920 112年4月17日 111.82.46.44 保額縮小附約註銷 返還解約金3萬1,252元 代償借款利息1,352元 代償借款金額2萬6,773元 實付金額3,154元 112年4月17日10時22分許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35 A5CB897920 112年4月26日 111.82.46.44 保額縮小附約註銷 返還解約金1萬5,644元 代償借款利息67元 代償借款金額1萬4,031元 實付金額1,546元 112年4月27日10時30分許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12年4月30日18時48許 2,005元 36 A5CB897920 112年5月22日 223.141.205.176 保額縮小附約註銷 返還解約金1萬5,697元 代償借款利息130元 代償借款金額1萬4,032元 實付金額1,535元 112年5月23日11時14分許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