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永祿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扶律師)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永祿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永祿前因涉犯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予以羈押3月,嗣又裁定自115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押期將於115年7月3日屆滿。茲本院於押期屆滿前訊問被告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審酌被告所涉犯之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極重,則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如任令被告釋放在外,其選擇以逃亡方式規避將來刑事審判甚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依全案情節及目前審理之進度,兼衡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必要性猶存,復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或科技監控等代替手段以保全被告,爰裁定自115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孫于淦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