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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36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AI NGOC THONG(中文姓名:梅玉通)

TRAN DUY HOANG(中文姓名:陳維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68號),因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由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MAI NGOC THONG犯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AI NGOC THONG被訴如附表三部分公訴不受理。TRAN DUY HOANG犯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TRAN DUY HOANG被訴如附表三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之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應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MAI NGOC THONG、TRAN DUY HOANG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都引用如附件起訴書的記載。

二、核被告MAI NGOC THONG、TRAN DUY HOANG就判決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罪。被告2人與暱稱「LINH」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2人就判決附表二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2人所犯7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參與詐騙集團,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造成告訴人等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然被告等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五、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涉其他案件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判決(見卷內被告2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其中若干或有得與本案顯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據上開說明,宜俟被告2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2人之權益,故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六、又被告2人均係越南籍人士,為外國人,其在我國涉犯加重詐欺等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嚴重破壞我國治安及社會安全,本院認並不適宜在我國居住,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諭知被告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沒收部分:㈠被告MAI NGOC THONG供稱與上游約定以提領金額新臺幣(下同

)每萬元中,可獲取100元之報酬,本案被告2人共提領0000000元,故被告MAI NGOC THONG獲得44774元之報酬;被告TRA

N DUY HOANG供稱每日提領可獲得3000元報酬,故被告MAI N

GOC THONG獲得39000元之報酬【計算式:3000*13(提領天數)=39000)】。此部分為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固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各該詐騙款項業經轉匯所屬詐欺集團,並非被告2人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詐欺集團之收水、車手,通常負責提領、收取贓款,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付予上手詐欺集團成員,對於所提領贓款並無任何處分權限,則被告等就本案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宣告沒收其參加提領之全部金額。

八、公訴不受理部分(即附表三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MAI NGOC THONG、TRAN DUY HOANG就附

表三部分,亦係擔任提領車手及收水。因認被告2人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㈡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同一案件,於前後不同訴訟(即數訴)經比較後,被告相同,其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即屬之。至犯罪事實之同一性,包括事實上同一及法律上同一,事實是否同一,委以其基本社會事實(或兼顧訴之目的與侵害性內容是否相同)判斷;法律上之同一,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如集合犯、接續犯)或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因實體法上作為一罪,刑罰權祇有一個,仍屬同一之犯罪事實。縱因先後起訴而成為兩訴之訴訟標的,仍為同一案件。

㈢經查:

⒈被告2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4年度偵字第20061、25406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5年3月30日以115年度訴字第312號(下稱前案)判決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查。

⒉該前案判決之犯罪事實略以(僅節錄與告訴人吳健維、彭世

諭、張馥帆有關之部分):被告2人分別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提領及收水人員,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前案判決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列方式,對告訴人吳健維、彭世諭、張馥帆施用詐術,致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陸續前案判決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至人頭帳戶,末由被告TRAN DUY HOANG提領交由被告

MAI NGOC THONG,再由被告MAI NGOC THONG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⒊互核被告MAI NGOC THONG、TRAN DUY HOANG於本案經起訴之

犯罪事實(僅指告訴人吳健維、彭世諭、張馥帆有關之部分)與其於前案判決之犯罪事實,被害人均係相同,且詐騙方式亦相同,而告訴人吳健維、彭世諭、張馥帆係於受騙後於甚為密接之時間陸續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被告TRAN DUY HOANG亦係於甚為密接之時間陸續將告訴人3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而出後交與被告MAI NGOC THONG、由被告MAI NGOC THONG轉交。據此,倘被告MAI NGOC THONG、TRAN DUY HOANG本案上開部分成立犯罪,與前案被告MAI NGOC THONG、TRAN D

UY HOANG對告訴人吳健維、彭世諭、張馥帆所犯部分,即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犯罪事實,而為同一案件。又本案係於前案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之115年5月5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投檢士賢114偵4768字第1159010953號函上之本院收件章戳在卷可查,是上開公訴意旨部分,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而不得再為實體之審究,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張錦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錦庭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張錦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15日13時50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 14時12分許 ①2萬元 ②3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2月15日14時8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14時27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14時2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① 南投縣○○市○○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下稱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②~③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宏旺門市(下稱統一宏旺門市)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判決附表一 (告訴人張錦庭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趙心澄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許子健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賴瑋晨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7 (告訴人黃峻生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吳泓逸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朱軒廷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許桓誠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吳忠祐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黃伯憲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吳俊賢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周子睿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許嘉仁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17 (被害人黃馨儀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15 (被害人陳宥蓁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4、附表五編號13 (告訴人周汶慧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5 (告訴人謝瑞秋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陳品綸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9 (告訴人古偉誠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0 (被害人曾翌嘉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1、附表四編號2 (告訴人梁群浩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2 (告訴人李松明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3 (被害人吳采緁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4 (被害人林依葶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6 (告訴人薛蘋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8、附表三編號11 (告訴人邱襄宭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1、15 (告訴人駱相宏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2、附表五編號10 (告訴人吳佳澤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3、附表四編號16、附表五編號4 (告訴人鍾欣樺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4、18 (告訴人余亞潔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5 (告訴人柯宗輝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6、附表五編號6 (告訴人李毅竑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7 (告訴人蘇琨鈺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8、12、附表四編號19、附表五編號8 (告訴人侯啓崙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9、附表五編號9 (告訴人曾耀德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10 (告訴人李婉寧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13 (告訴人張芷羚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17 (告訴人白蓉瑜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19 (告訴人石本立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20 (告訴人林明玉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1 (告訴人許輝凱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3 (告訴人曾子杰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4 (告訴人羅清陽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5 (被害人吳品儀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5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6 (告訴人郭蓉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6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7 (告訴人劉家瑋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7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8 (告訴人張克宇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9 (告訴人吳育廷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10、附表五編號1 (告訴人張岑嘉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11 (告訴人翁家富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12 (告訴人邱修得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13 (告訴人蕭善憶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14 (被害人盧瑞華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15 (告訴人阮氏木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17 (告訴人詹佳怡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6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18 (告訴人傅芷軒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7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20 (告訴人李偉鵬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21 (告訴人王朝融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9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22 (告訴人林祐安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0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23 (告訴人李易真部分) M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24 (告訴人蕭任烜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25 (告訴人鍾樟基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26 (告訴人林仕楷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四編號27 (告訴人蔡函玲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五編號2 (告訴人康唯哲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6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五編號3 (告訴人林瑋琦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7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五編號5 (告訴人賴幼玲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五編號7 (被害人張瀞尹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五編號11 (告訴人陳緯縉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0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五編號12 (告訴人劉棋之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五編號14 (告訴人邱美純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五編號15 (告訴人許棠齊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五編號16 (告訴人張嘉宇部分) MAI NGOC T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RAN DUY HO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吳健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健維佯稱:需匯款對保金始能領取投資獲利金云云,致告訴人吳健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1日 12時52分許 ②114年2月21日 12時53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2月21日 13時2分許 ②114年2月21日 13時3分許 ①8萬元 ②4,000元 台中商銀南投分行 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彭世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彭世諭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RG富遊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世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9時22分許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2月24日19時42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19時43分許 ④114年2月24日19時44分許 ⑤114年2月25日 0時5分許 ⑥114年2月25日 0時6分許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⑤2萬5元 ⑥9,005元 ②~④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⑤~⑥ 統一豐祥門市 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張馥帆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馥帆佯稱:投資博弈,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馥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3時49分許 8萬5,000元 ①114年2月25日14時19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4時19分許 ③114年2月25日14時20分許 ④114年2月25日14時21分許 ⑥114年2月26日 0時44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1萬1,005元 ⑥1萬4,000元 ①~④ 全家南投車站店 ⑥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768號被 告 MAI NGOC THONG (越南籍,中文名:梅玉通) 男 25歲(民國89【

TRAN DUY HOANG (越南籍,中文名:陳維黃) 男 26歲(民國88【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AI NGOC THONG(越南籍,下稱中文名:梅玉通,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56號判決確定,不在本件起訴範圍)、TRAN DUY HOANG(越南籍,下稱中文名:陳維黃,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035號判決確定,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分別於民國114年1月起、114年2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LINH」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無證據證明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約定以每次提領金額新臺幣(下同)每萬元中獲取100元之報酬,由陳維黃聽從梅玉通之指示,擔任該詐欺集團提領詐得款項之「車手」工作,梅玉通則聽從「LINH」之指示,負責將本案詐欺集團蒐集之提款卡轉交給陳維黃,並將陳維黃所提領之款項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成員之「車手頭」工作。梅玉通、陳維黃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4年2月間,分別以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

一、二、三、四、五所示之金額,分別匯款至附表一、二、

三、四、五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由梅玉通交付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下稱本案人頭帳戶提款卡資料)予陳維黃後,陳維黃即於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提領時間,騎乘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提領地點,將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金額提領而出後,旋即返回其與梅玉通共同居住、址設南投縣南投市某租屋處,將提領款項全數交予梅玉通,再由梅玉通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難以追查。嗣附表

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人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兼被告梅玉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之證述 證明被告梅玉通坦承渠係接受「LINH」之人指示,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資料予被告陳維黃,並指示其提領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金額,再將全數款項交由自己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成員,並獲取提領金額每萬元中100元之報酬之事實。 2 證人兼被告陳維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之證述 1.被告陳維黃坦承如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提領行為,並獲取提領金額每萬元中100元之報酬之事實。 2.證明被告梅玉通交付被告陳維黃本案帳戶提款卡資料,並指示提款之行為。 3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錦庭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錦庭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張錦庭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 ㈠證人即告訴人趙心澄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趙心澄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趙心澄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 ㈠證人即告訴人許子健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許子健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許子健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 ㈠證人即告訴人賴瑋晨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賴瑋晨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許賴瑋晨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 ㈠證人即告訴人黃峻生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峻生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紀錄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黃峻生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8 ㈠證人即告訴人吳泓逸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泓逸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泓逸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9 ㈠證人即告訴人朱軒廷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朱軒廷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朱軒廷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10 ㈠證人即告訴人許桓誠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許桓誠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許桓誠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11 ㈠證人即被害人吳忠祐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吳忠祐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被害人吳忠祐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12 ㈠證人即告訴人黃伯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中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伯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黃伯憲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13 ㈠證人即告訴人吳俊賢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吳俊賢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俊賢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14 ㈠證人即告訴人周子睿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周子睿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周子睿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15 ㈠證人即被害人許嘉仁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許嘉仁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被害人許嘉仁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16 ㈠證人即被害人黃馨儀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黃馨儀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被害人黃馨儀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17 ㈠證人即被害人陳宥蓁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陳宥蓁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被害人陳宥蓁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18 ㈠證人即告訴人周汶慧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周汶慧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周汶慧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19 ㈠證人即告訴人謝瑞秋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謝瑞秋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謝瑞秋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20 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綸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品綸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品綸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21 ㈠證人即告訴人黃峻生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峻生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紀錄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黃峻生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22 ㈠證人即告訴人吳健維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吳健維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23 ㈠證人即告訴人古偉誠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古偉誠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網址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古偉誠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24 ㈠證人即被害人曾翌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被害人曾翌嘉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25 ㈠證人即被害人梁群浩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梁群浩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 證明被害人梁群浩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26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松明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松明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李松明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27 ㈠證人即被害人吳采緁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被害人吳采緁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28 ㈠證人即被害人林依葶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林依葶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被害人林依葶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29 ㈠證人即告訴人薛蘋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薛蘋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薛蘋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30 ㈠證人即告訴人邱襄宭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邱襄宭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31 ㈠證人即告訴人駱相宏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駱相宏提供之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詐騙APP頁面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駱相宏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32 ㈠證人即告訴人吳佳澤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佳澤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佳澤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33 ㈠證人即告訴人鍾欣樺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鍾欣樺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鍾欣樺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34 ㈠證人即告訴人余亞潔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余亞潔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余亞潔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35 ㈠證人即告訴人柯宗輝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柯宗輝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柯宗輝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36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毅竑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毅竑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李毅竑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37 ㈠證人即告訴人蘇琨鈺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蘇琨鈺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38 ㈠證人即告訴人侯啓崙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侯啓崙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39 ㈠證人即告訴人曾耀德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曾耀德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0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婉寧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李婉寧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1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芷羚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太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張芷羚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2 ㈠證人即告訴人彭世諭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彭世諭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彭世諭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3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馥帆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馥帆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張馥帆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4 ㈠證人即告訴人白蓉瑜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白蓉瑜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ATM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白蓉瑜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5 ㈠證人即告訴人石本立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石本立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6 ㈠證人即告訴人林明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林明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林明玉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7 ㈠證人即告訴人許輝凱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許輝凱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詐騙合約書 證明告訴人許輝凱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8 ㈠證人即告訴人曾子杰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曾子杰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網址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曾子杰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49 ㈠證人即告訴人羅清陽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羅清陽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羅清陽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0 ㈠證人即被害人吳品儀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吳品儀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被害人吳品儀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1 ㈠證人即告訴人郭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郭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郭蓉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2 ㈠證人即告訴人劉家瑋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劉家瑋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紀錄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劉家瑋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3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克宇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克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張克宇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4 ㈠證人即告訴人吳育廷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育廷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育廷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5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岑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岑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張岑嘉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6 ㈠證人即告訴人翁家富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翁家富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翁家富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7 ㈠證人即告訴人邱修得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邱修得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ATM匯款明細 證明告訴人邱修得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8 ㈠證人即告訴人蕭善憶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蕭善憶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ATM匯款明細 證明告訴人蕭善憶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59 ㈠證人即被害人盧瑞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盧瑞華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被害人盧瑞華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0 ㈠證人即告訴人阮氏木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阮氏木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1 ㈠證人即告訴人詹佳怡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詹佳怡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詹佳怡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2 ㈠證人即告訴人傅芷軒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傅芷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傅芷軒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3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偉鵬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偉鵬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詐騙貼文截圖 證明告訴人李偉鵬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4 ㈠證人即告訴人王朝融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王朝融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王朝融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5 ㈠證人即告訴人林祐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林祐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網址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林祐安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6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易真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易真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詐騙網址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李易真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7 ㈠證人即告訴人蕭任烜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蕭任烜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蕭任烜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8 ㈠證人即告訴人鍾樟基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鍾樟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ATM匯款明細 證明告訴人鍾樟基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69 ㈠證人即告訴人林仕楷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林仕楷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0 ㈠證人即告訴人蔡函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蔡函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網址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蔡函玲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1 ㈠證人即告訴人康唯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康唯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網址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康唯哲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2 ㈠證人即告訴人林瑋琦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林瑋琦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ATM匯款明細、詐騙貼文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林瑋琦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3 ㈠證人即告訴人賴幼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賴幼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賴幼玲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4 ㈠證人即被害人張瀞尹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張瀞尹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被害人張瀞尹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5 ㈠證人即告訴人陳緯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緯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緯縉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6 ㈠證人即告訴人劉棋之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劉棋之提供之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劉棋之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7 ㈠證人即告訴人周汶慧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周汶慧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周汶慧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8 ㈠證人即告訴人邱美純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邱美純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邱美純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79 ㈠證人即告訴人許棠齊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許棠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許棠齊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80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宇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嘉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張嘉宇遭詐騙之犯罪事實。 81 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㈡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㈢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㈣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㈤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㈦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㈧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㈨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㈩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土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土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本案金流往來情形。

二、核被告梅玉通、陳維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梅玉通、陳維黃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且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梅玉通、陳維黃就上開行為,係侵害如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並以被害人之人數作為罪數之認定。另請審酌被告梅玉通、陳維黃犯後均坦承犯罪、在本案詐欺集團內分別屬車手頭、車手之角色地位、被害人78人所受有財產損失等一切情狀,請均從重量處不低於有期徒刑2年之刑度,以資警懲。

末審以被告梅玉通、陳維黃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英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朱寶鋆所犯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ㄧ: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張錦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錦庭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張錦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15日 14時12分許 3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文德,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15日14時8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14時27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14時27分許 ①2萬元 (非本案被害人所匯)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① 南投縣○○市○○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下稱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②~③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宏旺門市(下稱統一宏旺門市) 2 趙心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趙心澄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趙心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15日 16時15分許 3萬元 ①114年2月15日 16時37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 16時38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南投康金店(下稱全家南投康金店) 3 許子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許子健佯稱:在「PORTALHOUSEALLEY」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許子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15日 17時31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 17時31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 17時31分許 ④114年2月15日 18時1分許 ⑤114年2月15日 18時2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5萬元 ⑤8,000元 ①114年2月15日17時53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17時54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18時13分許 ④114年2月16日 0時4分許 ⑤114年2月16日 0時4分許 ⑥114年2月16日 0時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8,000元 ①~②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南投車站店(下稱全家南投車站店) ③ 南投縣○○市○○路0段0000○0號統一詠旭門市(下稱統一詠旭門市) ④~⑥ 統一宏旺門市 4 賴瑋晨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賴瑋晨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賴瑋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17日 17時32分許 2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文甲,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17日17時48分許 ②114年2月17日17時49分許 ①2萬5元 ②1,005元 (非本案被害人所匯) 全家南投車站店 5 黃峻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黃峻生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黃峻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18日 17時50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8日 17時57分許 2萬5元 南投縣○○市○○街00號南投市農會本會(下稱南投市農會本會) 6 吳泓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泓逸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吳泓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15日 16時44分許 15萬元 ①114年2月15日 16時59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 17時1分許 ③114年2月16日 0時15分許 ①8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5元 ①~② 南投縣○○市○○街00號台中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下稱台中商銀南投分行) ③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康壽門市(下稱統一康壽門市) 7 朱軒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朱軒廷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朱軒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17日 12時57分許 ②114年2月17日 12時58分許 ③114年2月17日 13時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元 ①114年2月17日13時23分許 ②114年2月17日13時24分許 ①8萬元 ②4萬元 台中商銀南投分行 8 許桓誠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許桓誠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許桓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18日 14時59分許 ②114年2月18日 15時1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000元 ①114年2月18日15時12分許 ②114年2月18日15時13分許 ①8萬元 ②8,000元 台中商銀南投分行 9 吳忠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吳忠祐佯稱:需匯款始能領取投資獲利金云云,致被害人吳忠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18日 17時30分許 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文山,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114年2月18日 17時39分許 4萬9,000元 南投縣○○市○○街000號土地銀行南投分行(下稱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0 黃伯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黃伯憲佯稱:在遊戲娛樂城APP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黃伯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19日 11時34分許 ②114年2月19日 11時40分許 ①4萬9,000元 ②1萬元 114年2月19日 11時43分許 4萬9,000元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1 吳俊賢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俊賢佯稱:需匯款保證金始能領取投資獲利金云云,致告訴人吳俊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18日 18時40分許 ②114年2月18日 18時50分許 ③114年2月19日 11時44分許 ①2萬9,985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①114年2月18日18時59分許 ②114年2月19日11時44分許 ①6萬元 ②1萬元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2 周子睿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周子睿佯稱:在投資平台存入1,000元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周子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15日 20時23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 20時32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文寶,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15日20時32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20時32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20時33分許 ④114年2月16日 20時34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③2萬5元 ④1萬5元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許嘉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許嘉仁佯稱:因操作錯誤,需匯款押金始能解開領取投資獲利金云云,致被害人許嘉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19日16時58分許 ②114年2月19日17時1分許 ③114年2月19日17時2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8,000元 ③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國勇,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19日17時12分許 ②114年2月19日17時13分許 ③114年2月19日17時14分許 ④114年2月19日17時14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統一詠旭門市 2 黃馨儀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馨儀佯稱是寶雅總公司營運部經理,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公司回饋活動可累計積分搶購商品並賺取回饋金云云,致被害人黃馨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21時2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氏虹,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114年2月24日 21時35分許 1萬5,000元 南投縣○○市○路00○00號南投民族路郵局(下稱南投民族路郵局) 3 陳宥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陳宥蓁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公司回饋活動可累計積分搶購商品並賺取回饋金云云,致被害人陳宥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21時22分許 5萬元 4 周汶慧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周汶慧佯稱:在「CIC掌櫃」APP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周汶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4日20時51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20時52分許 ①1萬元 ②4萬元 ①114年2月24日21時許 ②114年2月24日21時許 ③114年2月24日21時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豐祥門市(下稱統一豐祥門市) 5 謝瑞秋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謝瑞秋佯稱:加入「群怡」投資網站,可指導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謝瑞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21時44分許 5萬元 114年2月25日 0時17分許 6萬元 (含其他被害人所匯款項) 南投縣○○市○○○路00號南投三和郵局(下稱南投三和郵局) 6 陳品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品綸佯稱:需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始能和女生約會云云,致告訴人陳品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19日20時57分許 ②114年2月19日20時58分許 ①5萬元 ②8,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宋朋,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114年2月19日 21時7分許 5萬8,000元 台中商銀南投分行 7 黃峻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黃峻生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黃峻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 13時46分許 5萬元 114年2月20日 13時52分許 5萬元 台中商銀南投分行 8 吳健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健維佯稱:需匯款對保金始能領取投資獲利金云云,致告訴人吳健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1日12時52分許 ②114年2月21日12時53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000元 ①114年2月21日13時2分許 ②114年2月21日13時3分許 ①8萬元 ②4,000元 台中商銀南投分行 9 古偉誠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古偉誠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古偉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2日 15時7分許 5萬元 114年2月22日 15時19分許 5萬4,000元 台中商銀南投分行 10 曾翌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曾翌嘉佯稱:金鑰密碼錯誤,需購買虛擬貨幣解鎖始能領取投資獲利金云云,致被害人曾翌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0日16時7分許 ②114年2月21日11時13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000元 ①114年2月20日16時21分許 ②114年2月20日16時22分許 ③114年2月20日16時22分許 ④114年2月21日 11時21分許 ⑤114年2月21日 11時23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元 ④2萬5元 ⑤1萬8,005元 ①~③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南投門市(下稱統一南投門市) ④~⑤ 全家南投車站店 11 梁群浩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梁群浩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被害人梁群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19日21時11分許 ②114年2月19日21時12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000元 ①114年2月19日21時20分許 ②114年2月19日21時21分許 ③114年2月19日21時22分許 ④114年2月19日 21時24分許 ⑤114年2月19日 21時25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8,005元 ①~③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④~⑤ 南投縣○○市○○街00號合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下稱合庫商銀南投分行) 12 李松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松明佯稱:在「XYFX」APP投資外匯,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李松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 14時47分許 8萬1,902元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沙塔朋,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0日15時2分許 ②114年2月20日15時2分許 ③114年2月20日15時3分許 ④114年2月20日 15時4分許 ⑤114年2月20日 15時4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1,005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祖祠門市(下稱統一祖祠門市) 13 吳采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吳采緁佯稱:在「投資黃金的期貨」網站投資黃金、虛擬貨幣等,穩賺不賠云云,致被害人吳采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 16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0日 16時39分許 2萬5元 統一詠旭門市 14 林依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林依葶佯稱是「寶雅」之主管,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公司回饋活動可賺取回饋金云云,致被害人林依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4日 14時57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2時43分許 ③114年2月25日12時43分許 ①1萬元 ②5萬元 ③5,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文南,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5日 0時34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 0時34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含其他被害人所匯款項)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15 陳宥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陳宥蓁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公司回饋活動可累計積分搶購商品並賺取回饋金云云,致被害人陳宥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5時25分許 1萬元 16 薛蘋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在通訊軟體LINE上和告訴人薛蘋聊天,以取得其信賴,再佯稱某業主因加盟費問題和公司有糾紛云云,委請告訴人薛蘋幫忙下單商品,致告訴人薛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9時9分許 1萬元 17 黃馨儀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馨儀佯稱是「寶雅」總公司營運部經理,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公司回饋活動可累計積分搶購商品並賺取回饋金云云,致被害人黃馨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4時23分許 7萬元 ①114年2月24日14時44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4時45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14時46分許 ④114年2月24日14時46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含其他被害人所匯款項) ①~③ 統一康壽門市 ④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8 邱襄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在通訊軟體TINDER上和告訴人邱襄宭聊天,以取得其信賴,再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公司回饋活動可累計積分搶購商品並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告訴人邱襄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1時1分許 3萬元 ①114年2月25日11時6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1時7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南投縣南投市文昌街45兆豐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下稱兆豐商銀南投分行)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駱相宏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張貼「投資賺錢為前提」之貼文,吸引告訴人駱相宏點閱,嗣向告訴人駱相宏佯稱:在某娛樂城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駱相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2時51分許 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孟俊,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114年2月25日 13時10分許 1萬5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芳美門市(下稱統一芳美門市) 2 吳佳澤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佳澤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佳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3日 13時28分許 ②114年2月23日13時35分許 ①4萬元 ②3萬8,000元 ①114年2月23日13時36分許 ②114年2月23日13時36分許 ③114年2月23日13時38分許 ④114年2月23日13時39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1萬8,005元 合庫商銀南投分行 3 鍾欣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鍾欣樺佯稱:在「騰富娛樂城」網站投資並儲值入會金,可使用網站內點屬投資換取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鍾欣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5日 13時48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4時13分許 ①2萬元 ②3萬元 ①114年2月25日14時8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 0時32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 0時33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1,005元 ① 統一宏旺門市 ②~③ 合庫商銀南投分行 4 余亞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余亞潔佯稱是「寶雅」之員工,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公司福利活動可獲取點數搶購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余亞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 11時19分許 1萬元 114年2月20日 11時28分許 1萬5元 統一宏旺門市 5 柯宗輝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柯宗輝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RG富遊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柯宗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2時3分許 5,000元 ①114年2月25日 12時25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 12時26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005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詠嘉門市(下稱統一詠嘉門市) 6 李毅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抽獎活動之貼文,吸引告訴人李毅竑點閱,嗣向告訴人李毅竑佯稱:儲值點數會額外贈送金幣云云,致告訴人李毅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2時9分許 3萬元 7 蘇琨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蘇琨鈺佯稱:在「德捷證券」、「恆泰證券」APP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蘇琨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1日 12時32分許 9萬7,160元 ①114年2月21日12時48分許 ②114年2月21日12時49分許 ③114年2月21日12時50分許 ④114年2月21日12時52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7,000元 華南銀行南投分行 8 侯啓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侯啓崙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RG富遊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侯啓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2日 12時50分許 ②114年2月22日12時56分許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①114年2月22日13時6分許 ②114年2月22日13時7分許 ③114年2月22日13時9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①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②~③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9 曾耀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曾耀德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RG富遊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曾耀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2時8分許 3萬元 ①114年2月24日 12時37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 12時38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 12時39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1萬6,000元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10 李婉寧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婉寧佯稱:在「RG富遊娛樂城」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婉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4日 12時18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2時25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11 邱襄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在通訊軟體TINDER上和告訴人邱襄宭聊天,以取得其信賴,再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公司回饋活動可累計積分搶購商品並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告訴人邱襄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 12時11分許 4萬元 ①114年2月20日 12時19分許 ②114年2月20日 12時19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全家南投康金店 12 侯啓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侯啓崙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RG富遊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侯啓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6日 11時39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1時4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THI THAO VAN,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6日12時10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2時11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2時11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12時12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9,000元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13 張芷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芷羚佯稱:在「Edge程式」APP投資黃金股市,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芷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9時23分許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TOAN ,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4日19時41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9時42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19時43分許 ④114年2月24日19時44分許 ⑤114年2月25日 0時5分許 ⑥114年2月25日 0時6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⑤2萬5元 ⑥9,005元 ①~④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⑤~⑥ 統一豐祥門市 14 彭世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彭世諭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RG富遊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世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9時22分許 10萬元 15 駱相宏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張貼「投資賺錢為前提」之貼文,吸引告訴人駱相宏點閱,嗣向告訴人駱相宏佯稱:在某娛樂城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駱相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8時7分許 3萬元 ①114年2月25日14時19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4時19分許 ③114年2月25日14時20分許 ④114年2月25日14時21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 0時43分許 ⑥114年2月26日 0時44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1萬1,005元 ⑤3萬元 ⑥1萬4,000元 ①~④ 全家南投車站店 ⑤~⑥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16 張馥帆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馥帆佯稱:投資博弈,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馥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3時49分許 8萬5,000元 17 白蓉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白蓉瑜佯稱:加入「揚帆啟航學習社」、「中投CIC官方」投資群組,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白蓉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6時59分許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胡氏明 ,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4日17時10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7時10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17時11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元 統一祖祠門市 18 余亞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余亞潔佯稱是「寶雅」之員工,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公司福利活動可獲取點數搶購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余亞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6日 10時50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0時51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114年2月26日11時14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1時15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1時15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11時16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11時16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統一詠嘉門市 19 石本立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石本立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相當額度,可賺取紅利回饋云云,致告訴人石本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4日 18時59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9時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文平 ,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4日19時12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9時12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19時13分許 ④114年2月24日19時14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9,000元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20 林明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明玉佯稱:在「Weave6」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林明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6日 12時35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2時36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①114年2月26日 12時44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2時44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許輝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許輝凱佯稱:加入「J.G.P智能客服」投資群組,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許輝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 19時59分許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文功德 ,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0日20時8分許 ②114年2月20日20時9分許 ③114年2月20日20時10分許 ④114年2月20日20時10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華南商銀南投分行 2 梁群浩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梁群浩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梁群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1日15時3分許 ②114年2月21日15時5分許 ③114年2月21日15時5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①114年2月21日15時19分許 ②114年2月21日15時20分許 ①2萬5元 ②9,005元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南投老家店(下稱全家南投老家店) 3 曾子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曾子杰佯稱:需匯款至「PHA」平台,始能和女生約會云云,致告訴人曾子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21時6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4日 21時14分許 2萬5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南投分行(下稱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4 羅清陽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羅清陽佯稱:有安全帽可資販賣云云,致告訴人羅清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2日 19時27分許 1萬4,200元 114年2月22日 20時9分許 1萬4,005元 兆豐商銀南投分行 5 吳品儀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吳品儀佯稱:有「CELINE貝殼包」可資販賣云云,致被害人吳品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1日 12時15分許 2萬5,488元 ①114年2月21日12時28分許 ②114年2月21日12時29分許 ①2萬5元 ②6,005元 南投縣○○市○○街00號全聯南投文昌店(下稱全聯南投文昌店) 6 郭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郭蓉佯稱:有「Celine Victoire Fine Wallet皮包」可資販賣云云,致被告訴人郭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2日 16時許 1萬7,500元 114年2月22日 16時10分許 1萬8,005元 全聯南投文昌店 7 劉家瑋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劉家瑋佯稱:需在「PHA」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始能領取清涼照片云云,致告訴人劉家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1時20分許 2萬5,000元 ①114年2月24日11時30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1時31分許 ①2萬5元 ②5,005元 全聯南投文昌店 8 張克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克宇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張克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4日16時10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6時11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BAC,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4日16時19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6時20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16時21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8,000元 合庫商銀南投分行 9 吳育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育廷佯稱:需匯款保證金、服務費至「PHA」平台,始能領取投資獲利金云云,致告訴人吳育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5日11時42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1時43分許 ①10萬元 ②5萬元 ①114年2月25日12時6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2時7分許 ③114年2月25日12時7分許 ④114年2月25日12時8分許 ⑤114年2月25日12時9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合庫商銀南投分行 10 張岑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岑嘉佯稱:需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始能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附費群組云云,致告訴人張岑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6日 16時10分許 5萬元 ①114年2月26日16時23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6時24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合庫商銀南投分行 11 翁家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翁家富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翁家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6日 19時43分許 3萬元 114年2月26日 20時2分許 1萬2,000元 合庫商銀南投分行 12 邱修得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邱修得佯稱:加入「歐派國際貿易」投資群組,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邱修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3日 11時54分許 3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誌廷,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114年2月23日 15時9分許 3萬元 合庫商銀南投分行 13 蕭善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蕭善憶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儲值「神魔之塔」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蕭善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5時53分許 2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HOANG,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114年2月25日 16時10分許 2萬5元 南投縣○○市○鄉路000號OK便利商店南投南鄉店(下稱OK南投南鄉店) 14 盧瑞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盧瑞華佯稱:在「BTSE」APP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盧瑞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1時52分許 3萬元 ①114年2月24日12時14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2時15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12時16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南投金袋店(下稱全家南投金袋店) 15 阮氏木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阮氏木佯稱:在「BTSE」APP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阮氏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2時3分許 3萬元 16 鍾欣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鍾欣樺佯稱:在「騰富娛樂城」網站投資並儲值入會金,可使用網站內點屬投資換取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鍾欣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2時55分許 5萬元 ①114年2月25日13時7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3時8分許 ③114年2月25日13時9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元 統一芳美門市 17 詹佳怡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詹佳怡佯稱:在「騰富娛樂城」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詹佳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6時49分許 1萬元 114年2月25日 17時14分許 1萬6,005元 (含其他被害人所匯款項) 南投縣○○市○○路000○0號OK便利商店南投南雲店(下稱OK南投南雲店) 18 傅芷軒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傅芷軒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投資「3A遊戲城」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傅芷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4日17時7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7時14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①114年2月25日 0時21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 0時22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9,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所匯款項) 合庫商銀南投分行 19 侯啓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侯啓崙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RG富遊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侯啓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9時28分許 3萬元 ①114年2月26日 0時21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 0時22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9,005元 (含其他被害人所匯款項) 統一南投門市 20 李偉鵬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偉鵬佯稱:有張學友演唱會門票可資販賣云云,致告訴人李偉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21時50分許 5,000元 21 王朝融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王朝融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寶雅」之加盟活動,可獲取回饋金云云,致告訴人王朝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6日 10時8分許 1萬元 土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文景,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114年2月26日 10時23分許 1萬5元 統一南投門市 22 林祐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祐安佯稱是「寶雅」之員工,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點數,可在商場內搶購商品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林祐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5日13時32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3時33分許 ③114年2月25日13時4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元 ①114年2月25日13時45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3時46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23 李易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易真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購物金,可在「寶雅」商場內搶購商品並獲取回饋金云云,致告訴人李易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6日17時10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7時1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114年2月26日 0時29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 0時30分許 ①6萬元 ②4萬元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24 蕭任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蕭任烜佯稱:有「ARAI VZ RAM HARADA TOUR WHITE 白地圖 VZRAM安全帽」可資販賣云云,致告訴人蕭任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0時45分許 1萬4,500元 土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氏清,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114年2月25日 12時41分許 2萬9,000元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25 鍾樟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鍾樟基佯稱:有「蘋果」平板可資販賣云云,致告訴人鍾樟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1時50分許 1萬4,500元 26 林仕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仕楷佯稱:有「IPHONE 16 PRO手機」可資競標販賣云云,致告訴人林仕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7時13分許 2萬1,400元 114年2月25日 17時29分許 2萬1,000元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27 蔡函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蔡函玲佯稱:有「GOYARD ANJOU MINI BAG精品包」可資販賣云云,致告訴人蔡函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4時47分許 3萬1,000元 ①114年2月25日14時55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14時56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南投永順店(下稱全家南投永順店)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張岑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岑嘉佯稱:需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始能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付費群組云云,致告訴人張岑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6日 16時11分許 3萬8,000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文杜,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6日 16時26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 16時27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8,005元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2 康唯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康唯哲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康唯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6日15時27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5時28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000元 ①114年2月26日 15時36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 15時37分許 ①6萬元 ②2萬8,000元 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3 林瑋琦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在LINE上和告訴人林瑋琦聊天,以取得其信賴,再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瑋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6日18時17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 18時33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6,000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HAI,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6日 18時29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 18時43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5元 ① 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② 兆豐商銀南投分行 4 鍾欣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鍾欣樺佯稱:在「騰富娛樂城」網站投資並儲值入會金,可使用網站內點屬投資換取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鍾欣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5日14時20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 14時29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PHAN XUAN BINH,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5日 14時48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 14時49分許 ③114年2月25日 14時50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南投彰興店(下稱全家南投彰興店) 5 賴幼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賴幼玲佯稱:因帳號未開通,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領取投資獲利金云云,致告訴人賴幼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2時24分許 8萬元 ①114年2月24日 12時59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 12時59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 13時許 ④114年2月24日 13時許 ⑤114年2月24日 13時1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統一豐祥門市 6 李毅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抽獎活動之貼文,吸引告訴人李毅竑點閱,嗣向告訴人李毅竑佯稱:儲值點數會額外贈送金幣云云,致告訴人李毅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2時42分許 2萬元 7 張瀞尹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張瀞尹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獲得虛擬寶物云云,致被害人張瀞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5時15分許 2萬元 ①114年2月25日 15時48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 15時49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南投市農會本會 8 侯啓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侯啓崙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RG富遊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侯啓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5時30分許 2萬元 9 曾耀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曾耀德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RG富遊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曾耀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4日 16時43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DAON GOCQUYEN,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4日 16時56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 16時56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南崗門市(下稱統一南崗門市) 10 吳佳澤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佳澤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佳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4日 12時11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 12時21分許 ①4萬元 ②4萬4,000元 114年2月24日 12時43分許 8萬4,000元 全聯南投文昌店 11 陳緯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緯縉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緯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3時49分許 3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春風,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5日 14時32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 14時33分許 ①8萬元 ②3萬8,000元 台中商銀南投分行 12 劉棋之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劉棋之佯稱:在「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棋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5日 14時21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 14時23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000元 13 周汶慧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周汶慧佯稱:在「CIC掌櫃」APP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周汶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6日 9時43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文力,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6日 9時55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 9時56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 9時57分許 ①1萬元 ②6萬元 ③4萬元 南投三和郵局 14 邱美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邱美純佯稱:加入「財經交流學堂」投資群組,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邱美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2月26日 9時51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 9時52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15 許棠齊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許棠齊佯稱:匯款訂金至指定帳戶,可協助追回詐騙款項云云,致告訴人許棠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6日 15時4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7日 0時0分許 6萬元 (含其他被害人所匯款項) 南投縣○○市○○街000號中山街郵局 16 張嘉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嘉宇佯稱:加入「財金新視野-K9」投資群組並匯款至指定帳戶,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嘉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 11時47分許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TRUAT,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①114年2月25日 11時54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 11時55分許 ③114年2月25日 11時55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元 統一祖祠門市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