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36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EH CHEE YIK(中文姓名:鄭智亦;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所為之115年度金訴字第36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參、四部分之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參、四部分之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內容,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表: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7、8、10、11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於時間、地點部分合致,成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7、8、10、11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於時間、地點部分合致,成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此8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因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