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紫琪選任辯護人 劉宣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70號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紫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紫琪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70號於民國115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經合議庭評議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15年9月1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無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未依上述命補正之期限內補具上訴理由,即駁回其上訴,在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