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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5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51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建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建源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建源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裁定民國115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劉文榮、林佳興等指訴明確,復有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告手機內對話紀錄等件在卷為證,足認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於110年間因詐欺等案件入監服刑,而於112年1月18日假釋出監,復再為相同犯罪類型之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反覆實施詐欺罪之高度可能;另本案業於115年8月27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終結在案,所判刑期非低,則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常態,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是依前開各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相符,則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存;再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組織、常業化,屢致廣大民眾受騙,被告所涉犯罪具密集侵害民眾財產之高度風險,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交易秩序,復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仍認被告有羈押必要,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故自115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