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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7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72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慶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002號、114年度偵字第8782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蔡慶衡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部分刪除(與編號10相同)、附表二編號30部分刪除(與編號29相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慶衡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都引用如附件起訴書的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慶衡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處斷。

㈡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第2款之以不正方法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財物罪。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就附件附表三所示之2帳戶為數次提領款項之行為,時間、地點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㈢被告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28罪),與特殊洗錢罪(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然本院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為被告本案所犯詐欺罪與前案之罪質不同,犯罪型態、動機、手段、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亦有別,不能僅以被告再犯本案,就認有特別惡性,因此本院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

法利益,參與詐騙集團,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造成告訴人等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然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廖云孜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蔡慶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即起訴書附表三 蔡慶衡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8002號第8782號

被 告 蔡慶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慶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沙簡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114年1月23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竟為以下犯行:

㈠蔡慶衡於114年8月14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

Telegram(下稱飛機)顯示名稱「小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司機」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8867號案起訴),負責擔任取款車手,並以飛機群組「和尚2.0」作為聯繫方式。蔡慶衡加入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日期、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蔡慶衡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取得附表二所示帳戶提款卡,並於飛機群組內獲悉前開帳戶提款卡密碼,由「司機」駕車搭載蔡慶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予以提領,蔡慶衡再將其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司機」,而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㈡蔡慶衡明知附表三所示之帳戶極可能為本案詐欺集團以租用

、購買或施用詐術等不正方法取得提款卡及密碼,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另基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並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財物之犯意聯絡,自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處取得附表三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由「司機」駕車搭載蔡慶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提領無合理來源之款項,蔡慶衡再將其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司機」,而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巫子涵、吳佳玟、王建鴻、李季昶、李曼瑄、林怡廷、楊懷質、吳家蓁、李芷誼、黃則銘、周志榮、李欣樺、黃璽珊、趙秉穎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經陳冠宏、盧紫綾、蔡文浩、劉孟哲、孫巧溱、施明慧、李宗芠、張志偉、胡珮高、蕭雅庭、林敏郎、劉葦霖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慶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下列事實: ①被告依本「小楓」指示領取附表二所示帳戶提款卡,再自飛機群組取得前開帳戶提款卡密碼,由「司機」駕車載往提領款項,領得的款項交給「司機」。 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再轉交「司機」。 ③於附表三所示時、地,以附表三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三所示金額,再轉交「司機」。 ④被告加入「小楓」、「司機」等人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 2 ①告訴人巫子涵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巫子涵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3 ①告訴人吳佳玟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Thread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吳佳玟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4 ①告訴人王建鴻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臉書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告訴人王建鴻郵局存摺封面翻拍照片等件 證明告訴人王建鴻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5 ①告訴人李季昶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對話紀錄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李季昶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6 ①告訴人李曼瑄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李曼瑄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7 ①告訴人林怡廷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Thread頁面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林怡廷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8 ①告訴人楊懷質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楊懷質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9 ①告訴人吳家蓁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中華郵政存摺封面、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10 ①告訴人李芷誼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李芷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11 ①告訴人黃則銘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黃則銘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12 ①告訴人周志榮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玉山商業銀行存摺封面、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件 證明告訴人周志榮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13 ①告訴人李欣樺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對話紀錄截圖、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件 證明告訴人李欣樺如附表一編號12-1、12-2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14 ①告訴人黃璽珊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黃璽珊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15 ①被害人王文良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簡訊截圖等件 證明被害人王文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16 ①告訴人陳冠宏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查詢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陳冠宏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17 ①告訴人盧紫綾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查詢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等件 證明告訴人盧紫綾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18 ①被害人許碧紘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被害人許碧紘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19 ①告訴人蔡文浩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查詢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交易截圖、ATM交易明細等件 證明告訴人蔡文浩如附表一編號18-1、18-2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20 ①告訴人劉孟哲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查詢資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劉孟哲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21 ①告訴人孫巧溱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等件 證明告訴人孫巧溱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22 ①告訴人施明慧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件 證明告訴人施明慧如附表一編號21-1、21-2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23 ①告訴人李宗芠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查詢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李宗芠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24 ①告訴人張志偉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查詢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張志偉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25 ①告訴人胡珮高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胡珮高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26 ①告訴人蕭雅庭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等件 證明告訴人蕭雅庭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27 ①告訴人林敏郎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查詢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截圖、假交友網站頁面截圖、假交友網站聯合協議書及覆蓋方案等件 證明告訴人林敏郎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28 ①告訴人劉葦霖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等件 證明告訴人劉葦霖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29 ①告訴人趙秉穎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繁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等件 證明告訴人趙秉穎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遭詐騙,並依指示匯款之事實。 30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偵查卷附提領影像畫面截圖 證明附表二編號1至36之提領情形。 31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刑案偵查卷附提領影像畫面截圖 證明下列事實: ①附表二編號37至84之提領情形。 ②附表三之提領情形。 32 姜志堅申設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姜志堅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姜志堅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戴陳秀好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戴陳秀好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之料及交易明細表、鍾淼芳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鍾淼芳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李亞玫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李曉娟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陳富傑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鍾淼芳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張上璽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等件 證明下列事項: ①附表一編號1至28之匯款情形。 ②附表二編號1至84之提領情形。 ③附表三所示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之提領情形。 3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6868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件 證明附表三所示之簡聖賢金融帳戶係本案詐欺集團以不正方法取得並使用之事實。 34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8867號起訴書1件 證明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㈠核被告蔡慶衡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處斷。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

之以不正方法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財物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就附表三所示之2帳戶為數次提領款項之行為,時間、地點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28罪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特殊洗錢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

案資料查註表、矯正簡表等件附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5 日

檢察官 廖云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梅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0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三、規避第 8 條、第 10 條至第 13 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匯款資料編號 被害人 詐欺日期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偵查案號 1 巫子涵 (提告) 114年8月13日 假贈與 114年8月14日18時3分許 49988元 姜志堅申設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8002號 114年8月14日18時6分許 49986元 同上 同上 2-1 吳佳玟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贈與 114年8月14日18時10分許 49985元 同上 同上 2-2 114年8月15日0時24分許 49985元 戴陳秀好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8782號 114年8月15日0時27分許 45100元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5日0時33分許 12100元 同上 同上 3 王建鴻 (提告) 114年8月13日 假買家 114年8月14日16時11分許 34030元 姜志堅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8002號 4 李季昶 (提告) 114年8月13日 假賣家 114年8月14日16時18分許 26013元 同上 同上 5 李曼瑄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贈與 114年8月14日16時55分許 34985元 同上 同上 6 林怡廷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贈與 114年8月14日16時24分許 10077元 姜志堅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7 楊懷質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賣家 114年8月14日16時48分許 32987元 姜志堅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8 吳家蓁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投資 114年8月14日17時1分許 10000元 同上 同上 9 李芷誼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賣家 114年8月14日17時4分許 10111元 同上 同上 10 黃則銘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買家 114年8月14日20時27分許 26123元 戴陳秀好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1 周志榮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買家 114年8月14日20時34分許 24980元 同上 同上 12-1 李欣樺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賣家 114年8月14日21時20分許 18985元 同上 同上 12-2 114年8月14日21時8分許 29985元 戴陳秀好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3 黃璽珊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賣家 114年8月14日20時49分許 32013元 同上 同上 14 王文良 114年8月14日 假親友 114年8月14日20時52分許 30000元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4日20時55分許 20000元 同上 同上 15 陳冠宏 (提告) 114年8月15日 假贈與 114年8月15日22時7分許 49987元 鍾淼芳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8782號 114年8月15日22時8分許 49986元 同上 同上 16 盧紫綾 (提告) 114年8月15日 假買家 114年8月15日19時44分許 29985元 鍾淼芳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14年8月15日19時46分許 29985元 同上 同上 17 許碧紘 114年8月15日 假贈與 114年8月15日19時54分許 40117元 同上 同上 18-1 蔡文浩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投資 114年8月15日21時26分許 18000元 李亞玫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8-2 114年8月15日21時43分許 21000元 同上 同上 19 劉孟哲 (提告) 114年8月15日 假出租 114年8月15日21時19分許 7000元 李曉娟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20 孫巧溱 (提告) 114年8月15日 假親友 114年8月15日22時36分許 30000元 同上 同上 21-1 施明慧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賣家 114年8月15日0時9分許 49985元 陳富傑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14年8月15日0時10分許 49983元 同上 同上 21-2 114年8月15日1時4分許 19985元 戴陳秀好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22 李宗芠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賣家 114年8月15日1時4分許 59999元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9分許 6006元 同上 同上 23 張志偉 (提告) 114年8月15日 假賣家 114年8月15日1時22分許 34010元 同上 同上 24 胡珮高 (提告) 114年8月15日 假買家 114年8月15日20時3分許 49983元 鍾淼芳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25 蕭雅庭 (提告) 114年8月15日 假賣家 114年8月15日20時20分許 19985元 同上 同上 26 林敏郎 (提告) 114年8月13日 假交友網站 114年8月15日22時47分許 29000元 張上璽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27 劉葦霖 (提告) 114年8月12日 假交友網站 114年8月15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同上 同上 28 趙秉穎 (提告) 114年8月14日 假買家 114年8月14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姜志堅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8002號附表二:提領資料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對應之附表一 被害人編號 1 姜志堅申設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4日18時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市○○○路○街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1 2 同上 114年8月14日18時10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3 同上 114年8月14日18時11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4 同上 114年8月14日18時2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1、2 5 同上 114年8月14日18時2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6 同上 114年8月14日18時2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7 同上 114年8月14日18時30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8 同上 114年8月14日18時31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9 同上 114年8月14日18時32分許 1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10 姜志堅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4日16時2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3、4(另含王宏明【另為不起訴處分】匯入之5000元) 11 同上 114年8月14日16時2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12 同上 114年8月14日16時2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13 同上 114年8月14日16時2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14 同上 114年8月14日16時30分許 5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15 同上 114年8月14日17時0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5 16 同上 114年8月14日17時1分許 15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17 姜志堅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4日16時39分許 1萬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1樓之萊爾富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6 18 姜志堅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4日16時54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7 19 同上 114年8月14日16時55分許 13000元 同上 同上 20 同上 114年8月14日17時18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8、9、28(含不詳之人匯入之18015元) 21 同上 114年8月14日17時19分許 2萬元 同上 同上 22 同上 114年8月14日17時20分許 2萬元 同上 同上 23 同上 114年8月14日17時20分許 8000元 同上 同上 24 戴陳秀好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4日20時41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鄉○○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10、11(含不詳之人匯入之3萬元、2萬元) 25 同上 114年8月14日20時41分許 2萬元 同上 同上 26 同上 114年8月14日20時42分許 2萬元 同上 同上 27 同上 114年8月14日20時43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28 同上 114年8月14日20時43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29 同上 114年8月14日20時44分許 1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30 同上 114年8月14日20時43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31 同上 114年8月14日21時48分許 19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鄉○○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自動櫃員機 編號12-1 32 戴陳秀好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4日21時35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鄉○○路0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12-2 33 同上 114年8月14日21時36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34 同上 114年8月14日20時5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鄉○○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13、14 35 同上 114年8月14日21時0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36 同上 114年8月14日21時1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37 鍾淼芳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22時24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15 38 同上 114年8月15日22時25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39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5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同上 40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5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41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6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42 戴陳秀好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1時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2-2 43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44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10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45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11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46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12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47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13分許 8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48 鍾淼芳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19時55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1樓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16、17 49 同上 114年8月15日19時56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50 同上 114年8月15日19時57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51 同上 114年8月15日19時5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52 同上 114年8月15日19時5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53 李亞玫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21時34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18-1(含不詳之人匯入之5000元、8000元) 54 同上 114年8月15日21時34分許 1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55 同上 114年8月15日22時36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18-2(含不詳之人匯入之5000元、32000元) 56 同上 114年8月15日22時37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57 同上 114年8月15日22時38分許 19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58 李曉娟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21時36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19(含不詳之人匯入之3萬元) 59 同上 114年8月15日21時36分許 17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60 同上 114年8月15日23時5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20(含不詳之人匯入之3萬元、1萬元、2萬元) 61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7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62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63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64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9分許 1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65 陳富傑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0時57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21-1 66 同上 114年8月15日0時5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67 同上 114年8月15日0時5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68 同上 114年8月15日0時5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69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41分許 19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之萊爾富超商自動櫃員機 同上 70 戴陳秀好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1時26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21-2、22、23 71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27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72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2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73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2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74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2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75 同上 114年8月15日1時30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76 鍾淼芳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20時15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街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24 77 同上 114年8月15日20時16分許 2萬元 同上 同上 78 同上 114年8月15日20時18分許 1萬元 同上 同上 79 同上 114年8月15日20時26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25 80 張上璽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23時5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編號26、27(含不詳之人匯入之4萬元、16000元) 81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1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82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2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83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3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84 同上 114年8月16日0時3分許 14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附表三:

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偵查案號 簡聖賢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22時56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114年度偵字第8782號 同上 114年8月15日22時57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5日23時6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5日23時7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5日23時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5日23時8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5日23時9分許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5日23時11分許 9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同上 同上 姜志堅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4日16時14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4日16時15分許 2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4日16時16分許 2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4日16時16分許 1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8月14日16時17分許 2萬元 同上 同上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