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育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2號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育森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理程序,並於民國115年3月9日以115年度金訴字第82號判處罪刑在案。茲上訴人不服上開本院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則於115年5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於115年5月19日由上訴人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親自收受送達,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證,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