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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金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臣右

徐御綸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被 告 許文耀

陳威喨

鐘國倫

羅肇凱

翟苡彬

紀佳蓉選任辯護人 戴連宏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彥儀律師被 告 江麗娜

陳嘉清選任辯護人 陳旻源律師被 告 李俞瑾

許弘楷

李天翔

吳佑澤

王茲苹

林柏穎

陳昱然

林韋翰

李俊億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187、3764、6205、6206、6207、6208號、114年度偵字第1

537、1544、1642號、2311、2312、2313、2314、4341、4342、4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院114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被告黃孟舟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5年3月30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證,本件追加起訴是於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