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 告 黃鈺軒被 告 杜皓昀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115年度金訴緝字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杜皓昀因詐欺案件,經原告黃鈺軒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被告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2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15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是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