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 告 黃耀輪被 告 楊宗勳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宗勳被訴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2日以115年度易字第130號判決,有該判決在卷可查。而原告於同年7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參,是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犯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終結,已無繫屬之程序可資依附,因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