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 告 BN000-B114060被 告 許家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據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蔡霈蓁法 官 顏聖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昱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