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1號附民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告訴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附民被告 蔡金源
鐘風松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3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李松諺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