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78號附民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虹吟訴訟代理人 林昱豪附民被告 陳俊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9月23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查。然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5年9月1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36號審判筆錄在卷為憑。原告既於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原告仍得另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