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張晁瑀被 告 張百濤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以114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