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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8號附民原告 侯瑞芬附民被告 莊竣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4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查。然被告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5年1月28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36號審判筆錄在卷為憑。原告既於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原告仍得另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