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號 原 告 曾素勤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裁判案由:離婚損害賠償等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