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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成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依萍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被上訴人請求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52,41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費5,79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