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賴文政代 理 人 賴文淑相 對 人 吳華容 (大陸地區人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法院西元二0二0七月十六日(2020)鄂0527民初539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元二0二0年十一月三日(2020)鄂05民終1617號民事判決書(均如附件),應予認可。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華容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聲請人賴文政於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13日結婚,兩造之婚姻關係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且已生效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暨其生效證明書、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暨其生效證明書影本為證,又前開資料影本業經大陸地區浙江省溫州市中信公證處證明與原本相符,有該公證處西元2021年5月17日(2021)浙溫證民字第9號及西元2021年6月18日(2021)浙溫證民字第61號、西元2021年2月26日(2021)浙溫證民字第6號、西元2021年4月8日(2021)浙溫證民字第8號公證書在卷可稽,且前開公證書業經我國海基會驗證無訛,有該基金會110年6月2日(110)中核字第023852號、110年6月30日(110)中核字第027323號、110年4月20日(110)中核字第015163號、110年4月20日(110)中核字第015166號證明書在卷可稽,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之規定,應推定該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為真正,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大陸地區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法院認兩造夫妻感情破裂,實際處於分居狀態,無和好可能,准許聲請人離婚之請求,並分配兩造之財產,嗣相對人雖提起上訴請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然經大陸地區之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其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綜觀前開判決內容,尚不致違背我國有關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離婚損害賠償等規定之基本精神,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足認上開大陸地區判決認事用法,並未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認可。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