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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 告 許添德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被 告 黃永隆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複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被 告 黃敬哲

黃士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被 告 許麗帷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麗澤被 告 黃永彬訴訟代理人 李幸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莊彩桑之遺產,然被告黃敬哲、黃士育主張被繼承人莊彩桑尚有不動產借名登記在李幸滿名下,被告黃敬哲、黃士育並業已另案對李幸滿提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84號案件受理在案。茲因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認定遺產範圍之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