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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 告 許添德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被 告 黃永隆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複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被 告 黃敬哲

黃士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被 告 許麗帷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麗澤被 告 黃永彬訴訟代理人 李幸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4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現系爭事件業已確定,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4年6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