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3號聲 請 人 林春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鈺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