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1萬2000元。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之三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