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04號聲 請 人 林瑞麗受監護宣告之 人 林瑞娥關 係 人 吳佩霏上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關係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A03(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買賣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受監護宣告人A03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A03之妹,A03前經本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因兩造之父林春枝於民國114年7月6日死亡,其所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辦妥繼承登記,現共有人欲將該等不動產出售他人,出售後所得款項,可用於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日後之照護費用,因聲請人同為該等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有利害關係,依法不得代理,為此聲請選任關係人A01為受監護宣告人於辦理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又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110條、第1098條各定有明文,而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准予備查函等件為證,並有職權查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職權調取之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44號監護宣告事件、115年度監宣字第67號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115年度監宣字第106號報告或陳報事件、115年度監宣字第68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A03及林洺德、林伽樺所共有及公同共有,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A03同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於辦理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事宜,具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
㈡又據聲請人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於本院115年度監宣字
第68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及職權查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與調取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106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資料觀之,聲請人擬與受監護宣告人A03及共有人林洺德、林伽樺,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上林洺德所有之南投縣○○市○○段0000○號建物,以新臺幣(下同)1290萬元之價格,全部出售予第三人黎順英,其售價業已高於該等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形式上觀之,並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A03之權益。又關係人A01到庭陳稱:受監護宣告人A03是我大阿姨,我平常會回去看她,跟她講話,她現在有24小時的外籍看護在照顧,我會看她身體有沒有不舒服,如果有缺東西,我會買回去,我學歷是高職畢業,現於不銹鋼公司擔任會計工作。我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可以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進行不動產買賣等語(見本院115年5月7日訊問筆錄),復查無關係人A01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事宜有何利害關係或有其他不適任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關係人A01為受監護宣告人於辦理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事宜之特別代理人,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1條第1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復為成年人之監護所準用。基此,監護人及關係人於辦理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事宜時,自應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以維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特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附表:
編號 種類 地號/建號 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1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 1,174,200元 林洺德10分之6、A0310分之1、A0210分之1、林伽樺10分之1,另林洺德、A03、A02、林伽樺公同共有10分之1 2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 991,800元 林洺德5分之1、A035分之1、A025分之1、林伽樺5分之1,另林洺德、A03、A02、林伽樺公同共有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