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21號聲 請 人 黃0山相 對 人 林0秀關 係 人 黃0貴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0秀(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黃0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0秀之監護人。
三、指定黃0貴(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林0秀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0秀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