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 請 人 蔡0鳳相 對 人 王0益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0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蔡0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王0益之輔助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王0益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