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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 請 人 蔡0鳳相 對 人 王0益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0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蔡0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王0益之輔助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王0益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