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聲 請 人 張瑞燕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陳玉華與被告陳建國等人間本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