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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全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字第4號聲 請 人 李彥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