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40號原 告 陳冠億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雅惠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履行
協議將車子(應係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過戶歸還給原告,屬財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自小客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原告陳報上開自小客車價額約為13萬元,故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陳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