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陳彥智
陳姵心
陳翠微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監護宣告人鄭碧霞之親屬系統表(應至少包含其配偶、
祖父母、父母、所有兄弟姊妹、子女,並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以利本院瞭解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生存情形)。
㈡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鄭碧霞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聲請人所載之東華醫院並
無針對監護輔助宣告為鑑定之服務,可參考司法院監護輔助宣告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碧霞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鄭碧霞之人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
顧情形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碧霞是否有存款、保險金或領有社會補
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碧霞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碧霞互動情形如何?㈧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因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