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47號聲 請 人 李玉汝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黃智維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業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向法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黃智維財產清冊並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黃瑞發全部遺產之分割協議書草案(應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所有財產),且該分割方案不得損及受監護宣告人黃智維之利益,亦即至少應按受監護宣告人黃智維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其相等價值之遺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