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49號聲 請 人 林小萍代 理 人 盧永和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業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明巧共同具名向法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林千昀財產清冊並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古榮乾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林千昀之戶籍謄本正本(須已辦妥監護宣告登記,且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古榮乾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