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55號原 告 蔡金東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吉村、蔡國彥、蔡國祥、蔡素蓮、林蔡素貞、蔡素花、蔡素香間就被繼承人蔡素琴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且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被繼承人蔡素琴之遺產經核價額合計為127,017,759元,再以原告陳明其之應繼分比例8分之1計算,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77,220元(計算式:127,017,759元/8,四捨五入至整數),又原告併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原告1,107,183元,亦屬於財產權訴訟,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984,403元(計算式:15,877,220元+1,107,18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0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