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56號原 告 林松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蘭、林松村、林素梅間就被繼承人林劉幸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88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
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劉幸之遺產合計為8,649,614元(計算詳如附表一),再以原告陳明其之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2,404元(計算式:8,649,614元÷4,四捨五入至整數),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89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被繼承人於南投縣竹山鎮農會信用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帳戶之存款餘額證明書到院。
㈡說明原告起訴狀所附附表一遺產標的物清冊,有關南投縣○○
鎮○○段000地號、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載權利範圍,為何與原告所提被繼承人林劉幸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應有部分不符?又系爭二筆土地,是否業於114年6月經兩造分割而為分別共有?並請提出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權狀字號114竹土字第9954號、114竹土字第9958號土地登記相關之資料影本到院。
㈢又據原告所提被繼承人林劉幸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被繼承人林劉幸應尚遺有南投縣○○鎮○○里0鄰○○路0號房屋,以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信用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帳戶之存款。原告應具狀說明此部分何以未列入本件分割遺產範圍(說明: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故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一部分割,否則應以除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禁止分割,或繼承人全體協議禁止分割以外之遺產全部,為裁判分割之標的。法院在為裁判分割遺產判決時,如發現繼承人除上開特殊情形外,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㈣說明南投縣○○鎮○○里0鄰○○路0號房屋現納稅義務人林溪河與
被繼承人林劉幸關係為何?被繼承人林劉幸是否為林溪河之繼承人?如是,並請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後,提出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或已辦妥繼承登記,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劉幸之遺產編號 遺產明細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應有部分:1/5) 363,769元 依原告所提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應有部分:1/10) 41,212元 3 中華郵政公司竹山郵局存款(即帳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 8,000,000元 4 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存簿儲金 141,566元 依原告主張 5 喪葬支出及其他費用支出餘額 103,067元 依原告主張 以上總額:8,649,614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