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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59號聲 請 人 李浩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美珠、李美華、李家糅間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李美珠

、李美華、李家糅返還代墊之扶養費共計5,799,093元,核屬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人、李朝慶所有子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