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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1號聲 請 人 A01法定代理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自民國115年8月11日起至131年止,按月給付扶養費10,000元,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非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2個月×10年×10,000元=1,200,000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