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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2號聲 請 人 A03上列原告與A04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又原告併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非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收之裁判費用共計為6,000元(計算式:4,500元+1,500元=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