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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8號聲 請 人 鄭名秀代 理 人 洪主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軒銘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自民國115年10月1日起,按月給付其之扶養費6,000元至其死亡之日止,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65歲,依內政部所公布之簡易生命表查詢結果,斯時65歲之平均餘命為22.9年,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扶養費期間推定應超過10年,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非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720,000元(計算式:6,000元 × 10年(120月)=72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1-04